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潮讯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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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兴 市 秀 洲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11执9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潮讯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风电园风能路59号4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X3BRFX3。
法定代表人:袁同满。
委托代理人:张炳华,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嘉兴光伏科创园6#楼东2F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HBU4R。
法定代表人:童鉴。
申请执行人无锡潮讯能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浙04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0265.09元、律师费20000元、负担案件诉讼费2751元、执行费41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2022年5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支付140000元,该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截至2022年6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0000元,未收取执行费。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达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411执9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赵生才
执  行  员   庞 涛
执  行  员   顾金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