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11民初356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畅言,嘉兴市南湖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嘉兴光伏科创园6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8AHBUJ4。
法定代表人:童鉴。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霁,浙江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03元,由原告浙江索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珊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顾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