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星广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与福建星广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524民初173号
原告:***,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星广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下横山村159号。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安溪安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官桥镇吾宗村后枧1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星广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安溪安捷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桂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计980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