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7563江阴市华昌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民初17563号之四
原告:江阴市华昌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7032419,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里旺里村。
法定代表人:华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21958G,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银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华昌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华昌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华昌不锈钢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华昌不锈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61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8681元(江阴市华昌不锈钢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华昌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尧宇
人民陪审员  李新龙
人民陪审员  章才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蒋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