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22643号
原告:青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仁暖,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跃,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雅梦,女,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洋航,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据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788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3894元。
审判员 余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石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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