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476号
原告:***,男,1973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职业不详,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四川川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汴京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116B。
法定代表人:李光明,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谢德建,男,1968年3月1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职业不详,身份证号XXX。
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21958G。
法定代表人:王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谢德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98.72元,减半收取计10549.36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高文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正华
书 记 员 马冰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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