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青科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2民初2660号 原告:北京青科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青科创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西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为有效防止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发布通告,要求对本市进行静态管理,导致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明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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