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22民初1092号
原告: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大美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168.95元,减半收取21584.5元,由原告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