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民辖终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22民初48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甘河工业园区废水处理工程回用水处理系统成套商合同》,从合同的标的内容及合同的条款形式、约定,均满足建筑施工合同的特点。合同标的明确约定:本合同工程范围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回用水处理系统设计配合、采购、安装施工总承包;合同条款分三部分: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其条款形式内容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基本一致;合同附表1:合同价格汇总表,工艺设计及技术服务和安装工程单独计价,与设备和材料费并列,并非随从义务;合同执行过程按照建筑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22民初48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本案继续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作出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合同系包含设计、采购及施工于一体的总承包合同。被上诉人是发包人,上诉人是承包人,承包工程为甘河工业园区废水处理工程,属于工程承包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现双方产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本案不动产所在地甘河工业园区位于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故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3)青0122民初489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金 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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