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民初2154号
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大杰新许超市,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育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留洁,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永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良奇,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大杰新许超市诉被告***、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大杰新许超市撤回对被告***、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许昌市建安区大杰新许超市承担。
审判员 杨合庆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车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