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里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万里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2执6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永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祝晓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魏俊杰(系该公司员工),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居民,住河南省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农民,住湖南省东安县。
本院在执行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民终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少量存款,已冻结。在房产局有房产,无法处置,在车辆管理所有丰田霸道车辆一台,未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在住房公积金中心、保险公司、工商等部门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 政
审判员 刘满喜
审判员 胡恒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满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