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846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博,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永广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47429606H。
法定代表人张良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874278070D。
负责人于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炜,男,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
被告:韩井岗,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炜、韩井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炜、韩井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炜、韩井岗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炜、韩井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
审判员 王继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