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里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万里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8463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博,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永广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47429606H。
法定代表人张良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874278070D。
负责人于海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廷辉,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炜,男,199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
被告:韩井岗,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炜、韩井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炜、韩井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炜、韩井岗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河南万**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李炜、韩井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另行处理。
审判员  王继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