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里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万里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207东安界牌至江华界牌井公路改建工程线I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22财保129号
申请人:***,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申请人:河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207东安界牌至**界牌井公路改建工程线I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张国防,项目部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永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良奇,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7298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M×××××的车辆提供保全担保;担保人唐成林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M×××××的途锐牌车辆提供保全担保;担保人李淑芳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M×××××的思威牌车辆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避免被申请人河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207东安界牌至**界牌井公路改建工程线I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特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且已提供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7,298元予以查封、冻结;
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品牌型号:普拉多2694CC越野车)的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担保人唐成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品牌型号:途锐2995CC越野车)的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担保人李淑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湘M×××××(品牌型号:思威牌DHW6451RICSE)的车辆一台,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曾琳玲
书记员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