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2民初1739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张红兵,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207A东安界牌至**界牌井公路改建工程线I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石期市镇羊角坪养路段。
负责人:张国防,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永昌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良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子敬,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魏俊杰,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住河南省许昌县,系被告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龙博,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男,196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现在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路桥集团有限公司G207A东安界牌至**界牌井公路改建工程线I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河南**交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66元,减半收取8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沈 燕
人民陪审员 廖 也
人民陪审员 蔡四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璇
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