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君贤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君贤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晨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631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8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君贤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会。
被告河南晨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丁兰业,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君贤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河南晨明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3元,减半收取22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饶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