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南丰镇申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南丰镇申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8651号
原告:张家港市南丰镇申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南丰镇东港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元,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9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张家港市南丰镇申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南丰镇申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南丰镇申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南丰镇申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南丰镇申港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