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12民初1936号
原告: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3X7RJPXC,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沈楼社区与开杞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祥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99139825E,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封市路开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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