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602民初12389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6月25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宙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马村区人民路3888号鸿运国际商城F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99139825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太康县。
原告***与被告宙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