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卓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迈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卓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0105民初21522号
原告河南迈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8号院1号楼3单元2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郑州卓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勤工路7号11层1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迈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郑州卓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2018011701的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73600元的联想服务器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销售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被告承担违约方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8000元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逾期付款属实,但诉请违约金过高,愿意支付原告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格为73600元的联想服务器设备,质量与技术标准和包装为厂商标准;交(提)货时间:合同生效之日一日内到货,交(提)货方式:卖方公司自提;验收标准:双方按约定的包装和质量与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及异议:买方应在卖方交付产品后5日内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付款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通过转账方式付款给卖方订金13600元,余款60000元整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按照逾期交货或逾期付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按照被告要求于2018年1月21日通过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将三套服务器设备发到驻马店,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确认收货。
2018年1月24日,被告支付给原告13600元;2018年5月16日,被告支付给原告5000元;2018年6月20日,被告支付给原告8000元;2018年6月26日,被告支付给原告30000元;2018年6月27日,被告支付给原告17000元,以上共计73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并提交相应转账记录予以印证,被告对其逾期付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过高请求酌减,本院认为被告辩称合理,原告主张违约金金额过高,本院酌定违约金以5000元为宜,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卓之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迈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迈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16元,由原告负担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房舒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