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内0404执保1334号
申请人:***,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中昊大厦综合楼0205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内蒙古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5××××0788账户内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依法作出(2024)内0404财保43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申请人内蒙古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5××××0788账户内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内蒙古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5××××0788账户内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申请人申请错误承担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