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01执异10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穆梅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常宽,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28号琪瑞大厦4楼43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红。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饭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南环路10号院1幢1133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红。
本院在执行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汇丰公司)与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味联盟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2021)京0101执9977号,执行依据:(2021)京0101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泽汇丰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饭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饭通天下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天泽汇丰公司申请追加饭通天下公司为(2021)京0101执99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1)京0101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百味联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天泽汇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京0101执9977号。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申请人查询,饭通天下公司是百味联盟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百味联盟公司100%股权,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只实缴8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追加饭通天下公司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支持其主张,天泽汇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21)京0101执99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百味联盟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和工商登记材料作为证据。
经本院合法传唤,百味联盟公司、饭通天下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天泽汇丰公司以百味联盟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百味联盟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32.716476万元及利息,本院以(2021)京0101执9977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百味联盟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21)京0101执997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京0101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 百味联盟公司机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饭通天下公司系唯一股东。
上述事实有(2021)京0101执9977号执行案卷材料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对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百味联盟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百味联盟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饭通天下公司作为百味联盟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对天泽汇丰公司的追加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北京饭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京0101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对应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胡建光
审判员 岳秀玲
审判员 宋 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史锐
书记员
姜淼
书记员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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