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9民初1187号
原告:***,男,生于1983年11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穆梅媚,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以“被告已付租金”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已减半收取计5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舒晓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