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终10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28号琪瑞大厦4楼43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红,经理、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穆梅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雨菡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