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422号
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3。
法定代表人:穆梅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权,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万兴路86-5号1幢。
法定代表人:单国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正凯,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讼争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 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强贝贝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