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7859号 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纵二路7-1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孙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