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7859号
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3号。
法定代表人:**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纵二路7-1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珠
书 记 员 孙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