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恢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媚,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常宽,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饭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饭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54,956.48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3月2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霍尔果斯百味联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北京饭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的账户,已向申请人送达续封通知书。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单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已向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派出所送达调查函。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1民初7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