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874号
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华佗路9号院2号楼11层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19D3J7X
法定代表人:**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2号中兴产业基地7号楼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326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北京鸣志九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6号楼2层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6961425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鸣志九天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泽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