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辰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辰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502民催1号
申请人:郑州辰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杉路9号5幢。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浩,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郑州辰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郑州辰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行为锦州银行本溪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8303253,出票日期为2020年6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2月28日。出票人为沈阳昊远达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任丘市玖尚商贸有限公司。此票据经任丘市玖尚商贸有限公司背书给申请人郑州辰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郑州辰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郑州辰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大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伟琪
书记员孙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