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与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25340号
原告: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华瑞路西段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89186534Q。
法定代表人:张振峰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120号4层、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531F。
法定代表人:赵国庆
原告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