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4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红民二初字第387号
原告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华瑞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长北线北。
法定代表人程清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力机械)诉被告河南天隆输送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力机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隆力机械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7元,减半收取788.5元,由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