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7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516号
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潍坊恒基磁电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隆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