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圣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龙腾等与河北圣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6民初278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龙腾,男,198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河北圣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城西工业区史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龙腾诉被告河北圣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原告**、龙腾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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