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6执21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明磊,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许梅荣,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京0116民初4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展费51 192元。因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已对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全部案款均未执行。**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时代新光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施章义
审 判 员   周忠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