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8383号
原告:**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10号院1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熊明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励国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1203室。
法定代表人:臧平坤。
原告**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励国展览服务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1年10月21日,原告**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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