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雅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博雅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民初7814号
原告:上海旭平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950号1305复式A室。
法定代表人:熊友刚,执行董事。
被告:博雅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熊明磊,董事长。
原告上海旭平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平公司)与被告博雅工道(北京)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旭平公司诉称,2018年11月16日,该公司与博雅公司签订《2019年美国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CES)项目合同》(《展台搭建合同》),约定旭平公司为博雅公司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展览会搭建展台,工程地点位于美国拉斯维加斯。合同签订后,旭平公司依约履行,但博雅公司未依约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博雅公司支付定作款及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标的物展台的所在地为美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本案属于涉外民事案件。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郝文婷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娇
书记员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