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2民初815号
原告:衢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58071056X,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九龙南路28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奕,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柯城佰年尚庭宾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FU8CA8F,住所地衢州市三衢路254号。
经营者:林丽霞,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衢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柯城佰年尚庭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衢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衢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高爱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郭俊峰
书记员邱妙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