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衢柯民重字第1号
原告:浙江衢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负责人:钱祖良。
委托代理人:黄广。
原告浙江衢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广电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衢州电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2012年7月26日判决由被告衢州电信公司清除铺设在原告衢州广电公司网络管道内的缆线。被告衢州电信公司不服判决,于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衢州广电公司起诉称:自2006年7月起,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所用的广电网络管道内铺设缆线,被告在衢州市区星星家园、丰林小区、亚美小区等地占用原告网络管道达数百处,被告也来函承诺要进行清除,但被告至今未清除,严重影响了原告对广电网络的正常使用,故诉讼法院要求:1、责令被告清除被告铺设在原告广电网络管道内的缆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广电网络管道配套设施属于基础设施,与广大用户的利益密切相关,清除衢州电信公司占用广电管道的设施,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还容易引起关于农村通讯设施使用的连环诉讼,更大面积地损害用户利益。鉴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能超出当事人诉求和衢州广电公司分块管理、衢州电信公司垂直管理且两公司分属不同部门主管等情况,法院审理此案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还会增加纠纷处理的难度,引发其他纠纷,故原告应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解决该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衢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