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浙江衢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浙衢民终字第4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衢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衢州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衢柯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衢柯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骆忠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常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