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721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榆社县******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社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榆社县******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榆社县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9753元,案件受理费647元,交纳执行费806元。但被执行人榆社县******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榆社县******村民委员会在山西榆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20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