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

厦门百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7民初1278号
原告:厦门百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5号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厦门百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厦门百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厦门百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厦门百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并支付全款本金为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百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6元,由原告厦门百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