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7民初949号
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国道刘堤头转盘向西2公里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学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女,系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200米/div>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被申请人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邓海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李娜
书 记 员 李 风
书 记 员 李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