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7执3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汇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京城办曹李村**。
法定代表人:李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人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汇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778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799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明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