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27民初949号之一
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327号国道刘堤头转盘向西2公里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学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女,系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2020年10月29日,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4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270元,共计10,212元,由原告济宁市华强保温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邓海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李娜
书 记 员 李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