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827民初736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垣曲县。
被告: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人民路与东环路交叉口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谢梓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环寰慧(垣曲)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以起诉主体不适格,需申请人核实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久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