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119号之一
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荣大厦19层1902。
法定代表人:李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鹏,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林,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三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外环东路2089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张明华,总经理。
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1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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