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三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81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荣大厦19层1902。
法定代表人:李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鹏,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林,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浙江三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外环东路2089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张明华,总经理。
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三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8119号民事裁定,冻结浙江三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浙江三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浙江三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立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 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