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中恒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2民初2636号
原告:江西中恒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城西工业园区田溪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MA39BKUN4D。
法定代表人:曾发光,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书华,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008912734。
法定代表人:李莉,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恒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中恒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元、保全费940元,合计1971元(原告预交),原告江西中恒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曾志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