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867号
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BOBSTITALIAS.P.A,住所地STRADADELLABOSELLA14/16PIACENZA(PC)CAP29121,Italy。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松东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Cyri1RUIZ-MOIS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已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OBSTGROUPSA,住所地Casepostale,1001Lausanne,RoutedeFaraze3,1031Mex,Switzerland。
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BOBSTITALIAS.P.A、***(上海)有限公司、BOBSTGROUPSA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杨 名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