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BOBSTITALIAS.P.A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17号 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BOBSTITALIAS.P.A,住所地STRADADELLABOSELLA14/16PIACENZA(PC)CAP29121,Italy。 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松东路330号。 法定代表人:CyrilRUIZ-MOIS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己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OBSTGROUPSA,住所地Casepostale,1001Lausanne,RoutedeFaraze3,1031Mex,Switzerland。 原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公司)与被告BOBSTITALIAS.P.A、被告***(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BOBSTGROUPSA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 长荣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BOBSTITALIAS.P.A立即停止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案外人CeruttiPackagingEquipmentS.P.A(以下简称***公司)向原告授权许可R98X型多色组高速打印机(以下简称印刷机)任何情况及相关技术授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案外***公司签署的CONTRACT(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编号:20190424001);(2)2019年11月6日,原告与***公司签署的AMENDMENTAGREEMENT(以下简称《修改协议》);(3)2019年11月6日,***公司出具的AUTHORIZATIONLETTER(以下简称《授权函》);(4)2020年3月16日,原告与***公司签署的EXCUTIONAGREEMENNT(以下简称《执行协议》);(5)其他有关上述文件的沟通、谈判、执行情况等。2.请求判令被告BOBSTITALIAS.P.A立即向广州印钞有限公司声明并澄清原告有权使***公司授权许可的R98X型印刷机设备相关技术;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翻译费等合理支出的相关费用,暂共计20万元。4.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长荣公司是一家成立于天津市北辰区的印刷装备制造的企业。案外人***公司与长荣公司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长荣公司从***公司处采购印刷设备或获得***公司对印刷设备生产技术的授权许可。被告BOBSTITALIAS.P.A系一家注册于意大利从事印刷装备制造的企业,被告***公司系一家注册于上海从事印刷设备制造的企业,被告BOBSTGROUPSA系一家注册于瑞士从事印刷装备制造的企业,被告BOBSTITALIAS.P.A、被告***公司均系被告BOBSTGROUPSA的100%控股的企业。三被告是原告在中国境内印刷设备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因原告拟参与案外人广州印钞有限公司采购印刷设备的采购招标,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案外人***公司签署了《合同》原告向***公司采购R98X印刷机设备两台,由***公司在意大利生产后海运至中国广州黄埔港。此后,因***公司财务状况恶化,无力生产案涉两台印刷机,2019年11月6日,原告与***公司签署《修改协议》,双方约定将《合同》中的意大利生产变更为在中国境内由原告生产,***公司授予原告关于两台R9**设备生产、组装、修理、维护所需充分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授权许可,并承诺保护原告免于受任何第三方对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主张。同日***公司出具《授权函》,独占许可原告制造案涉两台印刷机并授权原告使用与制造和组装案涉两台印刷机相关的电子图纸、专有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2020年3月18日,原告又与***公司签署《执行协议》,约定将《修改协议》、《授权函》的生效条件变更为自《执行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自2020年3月18日,原告享有***公司充分的许可授权,以生产、安装、销售、维修、维护案涉两台印刷机。 原告获悉,在被告BOBSTGROUPSA的控制下,为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被告BOBSTITALIAS.P.A向广州印钞有限公司等拟采购印刷机设备的企业发函,称其已完成对***公司的收购,被告BOBSTITALIAS.P.A为案涉两台印刷机相关技术的唯一及独家所有权人,目前其与原告的相关协议不存在授权原告使用案涉两台印刷机相关技术的约定,并声明原告与***公司于2019年《修改协议》及《授权函》已过期失效并且被告BOBSTITALIAS.P.A不再对原告进行授权。被告BOBSTITALIAS.P.A的函件内容严重不实,原告已经于2020年3月18日获得完整、充分的授权,且授权内容并未过期终止。被告BOBSTGROUPSA是原告在全球范围内的直接竞争对手,并在中国境内设立被告***公司,通过被告***公司与原告在中国市场直接竞争,被告BOBSTITALIAS.P.A也是被告BOBSTGROUPSA在意大利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被告BOBSTITALIAS.P.A、被告***公司均系被告BOBSTGROUPSA完全控制,在被告BOBSTGROUPSA的统一控制下,为了使其下属企业被告***公司在中国市场上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被告BOBSTGROUPSA控制被告BOBSTITALIAS.P.A向广州印钞有限公司发出上述函件内容明显系不正当竞争行为,企图借此使被告***公司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竞争优势。三被告对原告构成共同侵权。 首先案涉R98X印刷机的技术许可和授权方系***公司,而非被告BOBSTITALIAS.P.A,被告BOBSTITALIAS.P.A称其为R98X印刷机相关技术的唯一所有权人无事实依据。其次《修改协议》、《授权函》、《执行协议》是***公司与原告签署的,不为公众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属于***公司与原告双方之间的商业秘密。被告BOBSTITALIAS.P.A的上述来函中向第三方披露了有关协议和授权的情况,虽不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但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构成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犯。最后被告BOBSTITALIAS.P.A在被告BOBSTGROUPSA的控制下,利用虚假信息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商品信誉,给潜在招标造成不正当影响,严重损害了原告参与公平市场竞争的权利。 本案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系在天津市北辰区登记注册,本案被告对原告侵权所造成的侵权结果发生在天津市北辰区,故向贵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本案被请求保护地即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长荣公司主张被告BOBSTITALIAS.P.A向案外人广州印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有关案外人***公司向原告授权许可R98X型多色组高速打印机任何情况及相关技术授权信息,被告BOBSTITALIAS.P.A立即向广州印钞有限公司声明并澄清原告有权使用***公司授权许可的R98X型印刷机设备相关技术。本案中原告长荣公司主张被告BOBSTITALIAS.P.A向案外人广州印钞有限公司发函行为,给在广州进行的招投标活动造成不当影响,损害了原告的参与公平市场竞争的机会和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被告BOBSTITALIAS.P.A向案外人广州印钞有限公司发函行为即完成原告诉请的侵权行为,从原告长荣公司主张看,这一发函行为,广州印钞有限公司已经收到,被诉侵权行为已经完成,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际,原告所诉请的案涉合同涉及到的披露商业秘密以及不正当竞争结果即以发生,因此本案原告诉请的侵权行为完成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在广州,广州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本案中被告***公司住所地系上海市松江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津市,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在***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各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指涉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垄断、特许经营合同等民事纠纷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垄断等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争议案件”。因此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彬皓 书 记 员  周 扬 本裁定所依据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