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途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路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184民初247号
原告:***,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五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常市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路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五常镇公路管理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路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告黑龙江省路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履行法定代表人职务,新法定代表人尚未任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马国友